|
 |
 |
一、 关税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免征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5、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可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二、 企业所得税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以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以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 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
三、 奖励政策
在我区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从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我区将根据企业缴地方财政税收额给予奖励。 |
|
| |